服务热线:18033039821(服务时间:工作日08:30-19:30;周六日08:30-17:30)
18033039821
热搜 : 单海洋 秘书 行政 中高层 营销 销售 研发 团队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低价转让股权,以下4种情况属于具有正当理由!

低价转让股权,以下4种情况属于具有正当理由!

2019-07-17 15:28:51
分享到 

64.JPG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01

自然人股权转让缴纳2种税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差额征收;

2.  自然人股权转让,则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转让双方应当按照0.05%缴纳。


【注意】

财税【2019】13号文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中自然人也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来进行管理的,因此,可以享受小微普惠的优惠政策,减半征收!


02

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税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03

自然人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04

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05

下列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06

下列情况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07

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财税.jpg





关注我们

BEST管理学院二维码.jpg

最具价值管理学习平台

企业培训  股权密码  前沿资讯


提出您的需求或疑问

我们将在1个工作日之内回复

客服专线:180-3303-9821

腾讯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加入BEST
合作机构
帮助中心
会员权益
隐私保护
法律说明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BEST学院
微信公众号
集势全球
开课城市: 上海 北京 深圳 广州 苏州 成都 杭州 青岛 天津 厦门 长沙 武汉 南京 贵阳 洛阳 郑州 

© 2024 BEST管理学院版权所有 粤ICP备18116908号-1